哈尔滨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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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摘 要 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 西塞罗 自然法 理性主义 评析 
  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 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噶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
  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可以想象,在恶劣的历史条件之下,在时刻要为存在而战斗的罗马建城之初,罗马的所有居民必须齐心合力、将自己的一切献给国家才能求得国家的存在、其次才有个人的存活。在一次次打击之下,罗马的这种公民的奉献精神逐渐沉淀下来成为民族性格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才令这样一个普通的农业城邦战胜了诸多强敌成就了帝国的伟业,并进而维持了500年之久。在这种公民献身热忱激励下成长的西塞罗,很自然就养成了为国家服务的志向。也由于这一志向以及他的非凡才华和精力,才使得他对国家的认识既不同于希腊哲人们的玄想,又不同于赳赳武夫的粗野简单。
  他注意到罗马历史的法律传统,认识到罗马国家的最可宝贵之处,因此,在《论共和国》里他借西庇阿之口讲道:“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在这个国家定义中,人民与国家是通过法的一致性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法就没有国家,没有可称为人民的人们的集合。所以很显然,西塞罗的法的概念是离不开国家的。从这一点出发,他探讨法的正义性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并不止一次的强调在缺乏公正的统治着的国家中“已不存在国家”。就这样,西塞罗通过罗马的法治传统,将法律作为国家之所以存在的本质。
  但是,单单建立这样的联系还不够,西塞罗还要进一步强调自己的观点:公民必须守法,必须为国家服务。他不止一次地讽刺只关心自己的伊壁鸠鲁派,认为关心国家的事务、为国家奉献自己的一切是公民的天职。所以,优秀的公民应该是向老卡图那样严厉、勤奋、俭朴的人,应该将自己的一切无私的献给国家。甚至在论自己深深爱着的故乡时,西塞罗也强调:“我认为,所有意大利居民都有两个故乡,一是出生的故乡,二是市民故乡。……但是,从热爱程度来讲,我们必须把整个市民社会称之为国家的那个故乡放在首位。我们应该准备为它献出生命,把我们完全献给它,把我们的一切交给它,奉献给它。”这番表述让我们明白地看出,西塞罗的政治观完全是基于他对国家的定义,是基于法律的认同。西塞罗既没有将法简单的看作民族的习性,也没有简单的看作主权者的意志,或者神的恩赐,他在自己狂热的爱国中加进了冷静的理性因素。
  二、理性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所处的时代恰好是希腊化时代的末尾和罗马共和国崩溃的前夜。诚如罗素所说,希腊化时代的特点是“屈服与混乱”。政治上,盛极一时的希腊势力早已被罗马所取代;文化上,希腊文明如同熟透了的果子,开始散发出诱人但有毒的香气。希腊的城邦经历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混乱、马其顿征服的屈辱和罗马事实上的政治控制,已经没有人再关心如何建立一个美好的国家,最走俏的哲学成了如何成功的消极逃避的学问。诚如罗素所说,亚里士多德是最后一个乐观看待世界的希腊哲学家。在那样一种战争、混乱、暴力充斥的世界中,能保持内心的平静、安稳的度过一生实在是太重要了。于是,解构、否定理所当然的占据了哲学的主导,关心人类的伦理胜于关心自然。而这些伦理学,无论是伊壁鸠鲁派还是斯多噶派,都主张抛开世界向内心自省,只不过表现的形式有别,一个是无耻的放纵和狂欢,一个是深刻的禁欲和苦修罢了。但两者在根本上都同意有最高理性的存在,只不过这个最高的理性似乎更多的是带给人们无奈的命运而已。
  但是,在西塞罗看来,似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比这个神秘的最高理性或者说自然更重要了。和一般的罗马贵族一样,他理所当然的接受了斯多噶派的哲学(毕竟他不能忍受伊壁鸠鲁派“神不关心任何人”这样的极端消极;他可是一个将老卡图奉为典范的、时时不忘自己揭露喀提林那阴谋的荣誉的公民),更理所当然地将斯多噶派近乎上帝一样的自然法和理性的概念与罗马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与斯多噶派坚韧的唯物观念相一致,西塞罗宣称,“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他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而人具有和设计这一切的神一样的理性,而且是世间仅有的具有理性者。因此,人类的法律必然就要符合这无所不包的理性,发源于它,并成为世人眼中习知的作为习俗或元老院命令的法”。在这里,西塞罗为自己的法的观念找到了最坚实的基础,也为自己的国家观念找到了最有力的解说。在古代特有的语境之下,借助于神的力量,西塞罗为自己赋予法的公正的性格,为自己给国家下的公益导向的定义找到了绝对的标准。也就在这一点上,他明确地反对恶法:“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所规定的都是恰当的。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的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正义的吗?”他进一步又谈到,“法律必须造福人民,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是古代世界中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固然,在他之前的希腊哲人们早已提出类似的想法,甚至深入到讨论动物、植物乃至无生物的权利,但这种思考更多的是书斋中的思辨而与外部世界绝少联系。相反,西塞罗,作为罗马悠久法律传统的杰出实践者,作为罗马国家最优秀的政治家,如此有力的传播这种崇尚正义、理智胜于强权的思想,从而给伟大的罗马法传统找到了坚固的精神支柱。
  三、个人际遇与思想评价
  据说,西塞罗在上学时就是广为人知的神童,而与一般的聪明孩子不同的是,他还有着远大的抱负。他的同乡,著名的盖尤斯·马略(Caius Marius)的光辉事迹一直激励着他,让他有一种使命感,要“做一个无可匹敌的第一名,远远的超出众人”。正是这种天赋的责任感让他这个骑士阶层出身的青年义无反顾地走向了罗马。但是,西塞罗就个人际遇来讲却是不幸的;他所处的时代不会给他施展自己雄才大略的机会。他想维护一种古老的传统,可事实是罗马在成为世界的主人之后这种古老的纯朴已经被忘得一干二净了.他想建立基于法律的、各阶层和睦相处的共和国的稳定秩序,但事实是自格拉古兄弟改革引发内乱之后各个阶层日益尖锐对立,而豪强趁机崛起,凭借军功、施舍取悦民众,获得独裁,随意宣布政敌为公敌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人,玩弄元老院于股掌之上。从苏拉到凯撒,这一趋势无时无刻不在加强。在这种情势之下,西塞罗怀着他宏大的抱负、卓越的才华,只能通过自己的演说在自私的元老和狂热的民众之中传播一下自己的政治理想,而且,不出意外的受到打击,被凯撒的党徒攻击,放逐。当内战开始时,他不能明确地站在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他的巨大名声反而成了累赘,终于,在被忌惮于他威名的巨头们几次放过之后,他还是被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死于曾靠自己的辩护而脱罪的一个百夫长之手。
  西塞罗首先是作为一个杰出的政治家被历史所铭记。然而,恰恰是为了实现自己政治理想所做的哲学和法律上的不断实践和理性思考,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思想财富。其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第一次对自然、理想与正义和法律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其著作中关于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在罗马帝国法学家们的进一步构建下,发展成为“近乎文明的常识”。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西塞罗的思想体系中,自然法仅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道德支点,在这个支点上展开的是他对最佳政体、理想的政治家、正义法律、宗教功能、行政官制等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论证,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发乎自然的理性主义精神。” 正是在这一理性精神的照耀下,自然法承担起评判人定法的历史重任,进而衍生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等近现代社会的文明价值理念。而后的罗马法学家们继承了西塞罗的衣钵,以理性和自然法为原理,在世俗市民社会中成功创造了“罗马法上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治模式,设计了从法律权威到私法法治再到权利本位、行为自治的完善的法律治理逻辑”,被后世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奉为圭臬。中国正走向实现法治、彰显权利的时代,把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中的精粹作为一种“文明的常识”加以研究和继承,将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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